刘汉在四川黑白通吃 要求小弟打架一定要打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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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事实、证据及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了法庭辩论,就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等问题发表了意见。
我国刑法第294条第5款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残害欺压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较稳定的犯罪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当同时具备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非法控制特征。
检方在各合议庭宣读的公诉意见书,均强调一个事实:经过法庭全面调查和核实,被告人刘汉刘维等36人的行为,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及起诉指控的其他犯罪。
哥佬倌与小弟的规约纪律
——组织特征:人数众多,组织领导者明确,骨干成员固定;分工明确,层级明确;具有不成文的规约和纪律
咸宁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1993年以来,被告人刘汉与刘维、孙某某(另案犯罪嫌疑人)等人通过在四川广汉、成都和上海、重庆等地开设赌博游戏机厅、经营建材、从事期货交易等活动,逐步积累经济实力。自1997年起,刘汉、孙某某在四川省绵阳市注册成立四川汉龙(集团)有限公司,并以汉龙集团及其它经济实体为依托,伙同刘维先后网罗被告人唐先兵、仇德峰、刘小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