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一大学生抢劫小学生171.5元 被判有期徒刑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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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5月21日消息,陕西西安,“被告人李楠因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0000元。”审判长当庭宣判后,旁听的数百名学生中传来了惊讶的“哦”声。5月20日下午,西安新城法院在大华中学操场上公开审理了一起专门针对小学生抢劫的刑事案件。

庭审中,公诉机关指控李楠所犯的11起抢劫案中,涉及受害小学生21人。其中最多一次抢了100元,还有两次受害小学生身上只带了1元钱,但李楠都没有放过。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抢劫次数在三次或者三次以上者,都将会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以上,量刑不受抢劫数额的影响。

几张桌椅组成的临时审判法庭虽然看似简陋,但却不失庄严,前来旁听的数百名学生来自附近的38中、志宏中学以及大华中学。据悉,被告人李楠今年26岁,是一名大学毕业生,住在新城区华清小区,平时喜欢酗酒。从2013年10月至12月期间,李楠先后在新城区同一小学门口,采取暴力手段抢劫小学生11起,其中已遂5起抢得现金171.5元。
 

 被告人总共抢劫171.5元,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量刑是否适当?

    孙宝霞称,此案有别其他抢劫案,因为他是专门针对小学生的,而且还是同一所学校的小学生。虽然本案抢劫数额不多,但是对学校和学生造成的影响很大,特别是有些小学生都不敢来学校,影响了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根据我国刑法第263条规定,抢劫罪属于比较严重的刑事犯罪。被告人抢劫次数在三次或者三次以上者,都将会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以上,量刑不受抢劫数额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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