剖析寄生营销:产业未成熟 不可盲目追求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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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仙3》剧照

1905电影网专稿 近日,《笔仙3》状告《笔仙惊魂3》寄生营销的官司刚刚胜诉,后者就提出了质疑,还宣布会将《笔仙3》的片方告上法庭。真假“笔仙”之争仍在继续,这一次,留给电影人的思考非常多,究竟为何会出现如此多的寄生营销现象?电影人又该怎样保护自己的权益?且看专家详细解读电影圈的寄生营销。

内地首例寄生营销案件回顾:《笔仙3》胜诉 《笔仙惊魂3》不服输

2012年,韩国导演安兵基来内地拍摄惊悚片《笔仙》,影片定于当年7月公映,不料,有一部名为《笔仙惊魂》的电影抢先一个月上映,相似的片名和题材,让不少观众都误以为自己看的是安兵基版的《笔仙》,但直到观影后才发现这两部电影互不相干。因此,在《笔仙惊魂》获得2000多万不俗票房后,也被圈内批评“寄生营销”。即《笔仙惊魂》通过“寄生”更具知名度和市场号召力的《笔仙》误导观众,抢占市场份额。

由于《笔仙》前两部在当年都取得了不错的票房成绩,《笔仙3》就早早定下了今年7月4日这个档期,谁知,《笔仙惊魂3》却于清明档抢先上映。而且,《笔仙惊魂》系列影片并没有第二部,直接就拍了第三部,这一点引起了《笔仙3》片方的强烈不满。

5月5日,电影《笔仙3》官方微博“电影-笔仙”宣传将《笔仙惊魂》将《笔仙惊魂3》告上法庭,并公布“民事传票”和“送达回证”扫描件。公布的扫描件中显示,《笔仙3》出品方北京永旭良辰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旭良辰公司),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将《笔仙惊魂3》出品公司北京泽西年代影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泽西年代影业)和北京星河联盟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河联盟影业)告上法庭,传票已被签收。案件于6月10日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开庭。

7月1日,《笔仙3》的宣传方公开了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泽西年代影业和星河联盟影业将在媒体上公开声明,澄清事实,消除因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给永旭良辰公司造成的影响,法院还判决泽西年代影业和星河联盟影视传媒有限公司赔偿北京永旭良辰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五十万元。

本以为内地首例电影寄生营销案件以《笔仙3》的胜诉告终,谁知,7月4日,《笔仙惊魂3》的片方却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强调自己早在2010年就先将“笔仙”这个名字注册,然后安兵基拍摄的《笔仙》才出现,他们无奈之下只能改名为《笔仙惊魂》。不仅不承认“不正当竞争”行为,《笔仙惊魂》的片方还认为《笔仙》宣传时有虚假行为,应负法律责任。《笔仙惊魂》的片方泽西年代影业还准备将《笔仙》的片方永旭良辰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对方立即停止使用“笔仙”这两个字作为片名;并在三十家主流媒体上公开道歉;索赔105万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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