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新改革 工商局就相关问题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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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2月7日,国务院批准发布《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以来,这项改革一直在全国各地依法有序推进。注册资本实缴制改为认缴制、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取消部分前置审批事项等等系列改革的全面实施,在放松准入管制、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释放改革红利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关于在落实“宽进”各项制度措施的同时,工商总局积极稳步推进“严管”工作,通过广泛深入调研、征求意见,制定完成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已经批准于8月23日颁布,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改革工商登记制度,实施“宽进严管”,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是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在新形势下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举措,对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创新政府监管方式、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保障创业创新,具有重要意义。《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制定,是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制度建设,是建立企业信息公示制度的必要法律依据,是工商登记制度改革重要保障,是“宽进严管”的需要。就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相关问题,记者专门采访了市工商局企业监督管理处相关负责人。
 
  记者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颁布的目的是什么?
 
  工商局企业监督管理处相关负责人答:《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旨在强化信用约束措施,不再依靠传统的行政处罚手段,而是更加注重运用信息公示、社会监督等手段强化对企业的信用约束,充分发挥信用在维护市场秩序中的作用,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另外,部门联动响应也更便捷高效,各部门实现企业信息的互联共享。在信用约束方面,各部门要建立联动响应机制,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出台,更加强调了企业社会责任。《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设定了企业公示年度报告、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的义务,政府部门不对公示的信息事先审查,信息一经公示,全社会即可查询,将企业对政府负责转变为企业对社会负责,促进企业诚信自律。
 
  记者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工商局企业监督管理处相关负责人答:《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共25条,不到3000字,但内容很丰富,很重要。核心内容就是建立企业信息公示制度。工商部门、企业、其他政府部门作为不同的信息公示主体,承担不同的信息公示义务。建立了企业信息公示制度、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制度、经营异常名录制度、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制度、企业信用联动惩戒制度。
 
  记者问: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和以前的年检有什么区别?
 
  工商局企业监督管理处相关负责人答:年度报告制度和年检确实是变化比较大,一个就是责任的对象不同,过去年检是报工商局审查,企业对政府负责,现在是年报,企业公布的信息是对社会负责,这是一个很大的变化,企业确实要承担起企业的责任。过去工商局年检了,这个企业的这些信息和情况都合法化了,现在是自己负责,向社会负责。第二个是检查的方法发生了变化。过去是由工商局来检查,现在不检查了,但是我们有事后的抽查。这个抽查可能是通过信息化的手段,也可能借助我们的社会中介机构,包括会计师事务所、税务检查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把你公布的信息和年报的信息,我们要检查是否属实。过去是报告的时候检查,现在报告不检查,我们在报告之后进行事中事后的监管,而且这种抽查是随机的。第三个是便利化的程度。过去要由工商部门来审批,现在自己报完了以后就公示,该怎么经营就怎么经营。过去没年检的企业马上就面临受到很多的处罚,现在也没有这种事情了,只要你及时进行年报就可以了。如果不年报就提示你,这是很明显的变化,这实际上是工商局监管方式的重大的改革,是更好地发挥市场的作用,更好地发挥企业主体的作用的需要。
 
  记者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没有设定处罚条款,通过企业信息公示的手段是否能够达到工商登记改革所提出的严管的目的?
 
  工商局企业监督管理处相关负责人答:《条例》没有规定处罚手段,是不是还有强制性?实际上这涉及到我们一个重要的改革,我们通过年报和信息公示这种方式对企业进行监管,这种监管是不是有力度,是不是能够起到作用,体现在对企业的约束上,在某种程度上比简单的处罚可能更重要。因为它不仅是政府,更是一种企业的自律、行业的自律,政府的监督、社会的共治和企业的品牌,企业的信誉,在很多企业看来,比你处罚他100万、200万都对他的伤害更大。
 
  《条例》当中规定了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制度,企业接受处罚的情况,全部向社会公示了,这个对于企业很有约束力和惩治力,如果企业一次违规处处受罚,一次失信寸步难行,造成这样的结果,甚至付出的成本承担不起了。资金、政府的招标采购、土地的供应等等其他方面也会受到影响。还涉及到上下游的企业,如果了解这个企业进入异常名录,进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谁还会跟你做生意。《条例》还规定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三年之内不能再担任新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这个惩治的力度比简单的处罚,多少罚款的约束性要更重,当然如果企业要有违法的事情,法律法规还是要进行惩处的。信用监管这些措施的实施,对整个社会的信用体系建设都是有一个积极的推动和带头作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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