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秘陈佩斯被封杀退出娱乐圈的真相

  •   
 
  电视总公司认为,他们出版上述节目的VCD光盘制品,是经中央电视台许可、授权后依法进行的,朱陈二人的小品均在中央电视台的组织和导演下完成,属于春节联欢晚会的组成部分,因此对这些小品只享有署名权,著作权只能属于中央电视台。
 
  朱陈坚持认为,他们在春节晚会上表演的小品是自己历经艰辛创作的,尽管中央电视台有关人员在录制过程中确实也付出了一定的劳动,小品本身也根据中央电视台编导的意见进行过修改与完善,但中央电视台的这种行为并不构成对小品的改编或创作。所以即使中央电视台对整台春节晚会享有著作权,也不能由此推定他们已经丧失了对创作和表演的小品著作权。
 
  事实上,陈佩斯、朱时茂二人是否享有小品著作权,著作权法已经给出了答案。虽然电视作品整体著作权归制片人,但是法律规定,作为电视作品中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它的作者仍可单独行使著作权。除非双方对此有明确约定——原告将上述小品在春节联欢晚会上使用形成的节目所有权,让渡给中央电视台。但朱陈二人与中央电视台并未就所涉及的8个小品的使用和表演签订任何协议。
  笑星的笑为胜诉绽开
 
  一审法院认为,虽然中央电视台对春节晚会整体享有著作权,但陈佩斯、朱时茂并未丧失对他们作品的著作权和表演权,被告将春节联欢晚会上原告表演的小品制作专辑,不仅要征得中央电视台的许可,而且还应当取得原告的同意。在本案中,被告仅有中央电视台的许可而未经原告许可,出版、发行多个版本的,含有原告享有著作权及表演者权的小品的VCD光盘,明显构成侵权。
 
  2000年12月6日上午9点,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宣判。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登报道歉,并赔偿二人经济损失33万余元。电视总公司表示保留答辩意见和上诉权利。
 
  与电视台发生纠纷的艺员不在少数,但真正诉诸法律的却凤毛麟角,其中涉及的利益问题是关键。在此案一审宣判之后,著名的“知产法官”,此案的审判长罗东川曾向媒体这样表示:演员与电视台之间签署书面协议是避免纠纷发生的保障,同时也是维护自己权益的有效方法。
 
  宣判后的朱陈二人显得非常激动。两人在媒体面前绽开了往日的笑容并抒发诉讼感言。陈佩斯说,感谢一中院法官的秉公执法,虽然自己对部分判决还有所保留,但为此所付出的高昂代价是值得的。朱时茂认为,通过法律手段保障自身的权益令他强烈感到法律的权威性和作为一个普通公民的尊严。
 
  春晚难见朱陈面
 
  陈佩斯与朱时茂告赢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走下法庭之后,按说应该接着走上春晚大舞台,但是,2000年的除夕夜全国观众望眼欲穿,也没有见到两人的身影。当时有人致电朱时茂,问他们不能在春节晚会上露面是不是官司带来了负面作用。朱时茂顾左右而言他:打官司是我们个人和一个单位之间的事情,而能不能让我们上晚会是关系到广大观众的事情。
 
  他们最后一次参加春节晚会的小品《王爷与邮差》,获得了1998年观众投票的“我最喜爱的春节联欢晚会的评选活动”的一等奖。2002年2月7日晚,陈佩斯、朱时茂为春晚彩排了小品《医托》,但是,仅仅是彩排,正式演出时《医托》就从节目单上消失了,这次的春晚彩排是两人告别春晚的最后演出。年年有记者问他们,为什么不上春晚?他们年年的回答都是同声相应、同气相求:可能有别的原因吧——比如和编导的个人喜好有关。
 
  2007年的央视春晚如火如荼作准备的时候,朱时茂和陈佩斯接到了央视抛来的橄榄枝,但是这哥俩却拿起了架子,不顾舆论和观众的呼吁一再地拒绝。朱时茂还长叹一声:“过去被伤过心了,伤口至今还没有愈合。”他还一再表示了对春晚长期以来一家独大、独霸荧屏的不满。
 
  看来,朱时茂与陈佩斯之所以迟迟不上春晚,与多年前的那场官司已经相去甚远了。记者在博客论坛上看到了这样的帖子:央视与陈佩斯、朱时茂分庭抗礼,其实对双方都是损失,而不只是某一方的损失。进而言之,如果央视与陈佩斯和朱时茂能够再度合作,不仅仅是“双赢”,而是“三赢”——广大观众也能从中受益。老实说,当前,能够与“小品王”赵本山抗衡的似乎只有陈佩斯和朱时茂这对搭档了,可他们长期不在春晚露面,不能不说是一种遗憾。
 
  而另一网民的呼声更像那“冬天里的一把火”:强烈要求你们双方(央视与陈佩斯、朱时茂)不要再伤害千千万万老百姓了,已经好几年没有见到你们的小品了,不希望你们从春晚舞台中蒸发。请考虑到全国老百姓的需要,你们不要再自私了!!!网民的措辞不当之处已经被他(她)的热诚所融化——许多观众心头也燃烧着这样“一把火”,经年不息。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