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晨报》败诉,为4年前不实报道致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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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日,《新闻晨报》刊登了一则《致歉声明》,为稿件内容失实进行道歉。

文/李琦

“本报于2011年8月15日A8版刊登的《落马“艾滋”副县长供出30名异性名单》一文内容失实,特此致歉。”11月2日,这条声明出现在《新闻晨报》第5版右下角。

2011年8月16日《新闻晨报》曾刊登过这样一篇文章:《落马“艾滋”副县长供出30名异性名单》报道称,2011年3月,副县长杨昌明被“双规”接受检察机关调查。一位在业务上与杨昌明分管部门有关的商人向州检察院实名举报其贪污和索贿。

然而,杨昌明落马后却在看守所内传出“患上艾滋病”的消息,种种猜测开始在坊间风传。据知情人士介绍,杨昌明遭刑拘后查出患有艾滋病,疾控部门要求其供述与其有染的女性,结果名单上竟有30多人。10日,记者抵达三穗县,出租车司机谈论起杨昌明的传闻是眉飞色舞,对其患艾滋的细节描述得细致入微,甚至调侃说:“现在女干部都往医院跑。”

据知情人介绍杨昌明被查染病后,不少涉事女性同样面临染病之忧,而家庭或将分崩离析。有传言称,杨昌明案发后,不少县城女干部遇到同事后纷纷躲着走,“以免遭猜疑”。

对峙公堂

2013年《贵州都市报》对落马县长这一案件之后又进行了跟进报道。报道称,对于此前关于自己感染艾滋病毒的相关报道,杨昌明极其家属均提出抗议。待其受贿案审结后,他便委托代理人向上海市闵行区法院提起了名誉权诉讼。

在法庭上,杨昌明的代理人诉称,《新闻晨报》的相关报道,纯属捏造,严重损害了原告及其家属的名誉。真实的情况是,他本人未患性病,更没有感染艾滋,与30多名女性有染的说法也是子虚乌有。

杨昌明在诉状中称,《新闻晨报》的报道见报后,迅速在各大网站传播,这除了侵犯其本人的名誉权,还极大损害了三穗县女干部的形象,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据此,杨昌明请求法院判令《新闻晨报》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公开发表致歉信,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另外赔偿50万元。

被告《新闻晨报》社辩称,杨昌明提及的报道是该报记者姜鹏采访检察机关等相关部门及知情人后撰写的,不存在捏造事实。

庭审中,双方还分别出示了证据。

杨昌明的代理人出具了杨昌明本人进入医院治疗结石的疾病证明书,黔东南州卫生局相关领导辟谣的报道等等。

《新闻晨报》社也列举了记者姜鹏到黔东南州检察院、三穗县公安局等单位采访时的录音等。

法院认为,对于报道中指称杨昌明与30多名女性有不正当关系的内容,《新闻晨报》称消息来源于当地群众,而未对其可靠程度与真实性作进一步审核,现今又无证据证明,这属于诽谤,该报社应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还认为,《新闻晨报》在报道并未确认杨昌明感染了艾滋病,但还是以“艾滋”副县长为大标题刊出,对读者形成误导,贬低了原告杨昌明的名誉,亦构成侵权。

鉴于此,法院认为杨昌明要求《新闻晨报》公开赔礼道歉于法有据。但对50万元的赔偿要求,法院认为过高,只酌情支持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此前,《新快报》也曾报道过这一事件,2012年,杨昌明及其家人以名誉侵权为由,将《新快报》告上法庭。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无证据证实原告患有艾滋病,但在新闻报道中未能客观、真实、全面地反映事实,未能遵守新闻出版法规,无论是过失还是故意,均属于审查不严,主观有错。在当前社会观念中,一般社会大众仍认为艾滋病是最典型、最严重的性病,所以被告的报道丑化了原告形象,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

2013年9月4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广东新快报社删除新快网上转发的侵权文章;刊登公开声明向原告杨昌明赔礼道歉并赔偿1万元。据了解,由于不服一审判决,广东新快报社已提出上诉。

今年,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公开通报《扬子晚报》等15家媒体刊登虚假失实报道的查办情况。这是自2014年中宣部等九部门深入开展打击新闻敲诈和假新闻专项行动以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第七次公开通报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情况,共有15家媒体和17名采编人员被处罚和处理。

以《扬子晚报》查出为例,2014年12月19日,某网站刊发《成都男20张火车票送女友丈母娘一开心聘礼只要50万》的报道。2014年12 月21日,江苏《扬子晚报》未经核实,将上述报道改编,以《男子抢20张火车票送女友岳母大悦聘礼减半》为题刊发。经查,此条消息是某抢票软件企业炮制的虚假新闻。对此,江苏省新闻出版广电局依法对《扬子晚报》作出警告、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对于新闻记者而言,苛求他们像科学家那样,用非常精确的数据反复试验,最终得出得出个可以报道的结论,这不符合新闻的规律。同理,苛求记者像律师和历史学家那样,用毫无瑕疵的数据做报道,也不符合报道的规律,在动态报道中不断自我纠错,媒体们能做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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