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与媒体需要和谐互动

  • 法制日报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吴佳斌

当今时代是一个传媒越来越活跃的时代,也是一个司法介入社会调整愈来愈强有力的时代。作为现代国家不可或缺的两个基本要素,公正的司法和发达的传媒之于法治民主与文明有着无法替代的重要作用。通过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公民能够实现宪法规定的获得公正审判以实现公平与正义的权利;通过媒体的客观报道,公民能够实现宪法规定的知情权和言论自由权。结合我国国情,如何既保证媒体及司法的持续发展,又能最大程度实现两者的和谐互动,是一个需要探讨的重要课题。

把握价值取向一致性

近年来,各类媒体对呼格案等一批特定时代背景下的错案纠正过程进行了广泛关注和持续报道,发挥了媒体通过监督司法活动促进司法公正的平台价值。但在这一过程中,法律职业者群体外的信息,受众可能会根据其表象推导出片面的结论,如认为当前媒体对司法主要发挥了“曝光”“施压”“纠错”的作用,不知不觉中将媒体与司法置于对立的负相关关系中。在这一形势下,更需要认真梳理和弘扬媒体与司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所具有的价值上的统一性。

一是两者都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不论是新闻舆论工作还是司法审判工作,都必须始终坚持党的领导,都必须始终在价值观和方法论上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核心原则,两者都是在直接或间接地宣传党的主张、反映群众呼声和维护群众根本利益。

二是两者在法治目标上具有一致性。在追求公平正义这一点上,媒体与司法也具有高度一致性。只不过传媒是通过激发公众内心的价值标准——道德来评判是非,司法是通过依靠法律来解决纠纷。换言之,媒体监督是通过自发性评价来追求公正,而司法是通过制度性评价来追求公正。两者的追求目标在这一契合点上并无二致。

三是在作为社会控制必备手段的效用目标上具有一致性。司法与媒体作为社会控制手段的属性在现代社会各类国家中并无实质差异。只不过,司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是一种正式的社会控制机制。相比之下,媒体监督则属于非正式社会控制手段,其作用机制除了事后修复或惩戒,媒体监督发挥社会控制机能的途径还包括事前的引导和教育,有防微杜渐之效。媒体与司法,正是将事前引导与事后惩戒相结合,通过合力进行社会控制,维护社会秩序。

突出大局观和主旋律

当前极个别媒体在选材方式上存在对大众口味盲目迎合的不良倾向,对信息真实性考证不够,语言色彩上中立性不足,煽情化的趋势较突出,在法院终审判决前对涉案人员定性乃至定罪的情形也时有发生。与此相对应,个别司法机关为了避免司法活动被媒体关注,采取了堵塞新闻媒体消息来源、信息发布量维持最低限度、对新闻记者采访设置程序障碍、阻挠采编稿件刊发等不良做法。

前述现象说明,目前我国媒体与司法之间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制度运作效果的非正常损耗。基于此,首先需要强化马克思主义新闻观的引领。不论是新闻舆论界,还是司法界,都需要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在工作目标设定、工作方法选择、工作成果评价等方面都始终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坚决维护党的权威,通过马克思主义新闻观的引领助推新闻舆论价值与司法功能的协同提升。

其次,需要特别强调正面宣传。在普通公众的法治意识还需进一步提升、社会法治氛围还需要进一步培育的环境下,对正面司法行为的大力宣传具有无可替代的价值。司法机关需要积极应对新闻宣传新形势,充分运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手段,主动推介审判工作、队伍建设、法院改革、司法为民等方面的具体举措和工作成绩,及时发现和宣传先进典型,不断提升司法形象、增强公众司法信心。新闻媒体需要牢牢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更加关心司法进步,主动宣传先进典型,通过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掌握第一手素材,把司法干警的新变化反映出来,把执法规范化新风貌展现出来,把司法工作新蓝图描绘出来,以主人翁姿态做好法治进程的参与者和见证者。新闻舆论界和司法界应共同唱响主旋律,传播正能量,努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法治环境。

强化和谐互动新举措

司法机关和新闻媒体是在党的领导下,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实施的两支重要生力军。国家综合国力的提升,既包括司法水平的提高,也包括新闻媒体的进步,由于两者侧重内容不同,运作风格迥异,所以不论是司法还是媒体在当前都需要各自科学发展。同时,司法与媒体的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是一致的,双方积极合作、协同进步理应成为主导性的关系,两者在各自发展的同时更应强调和谐互动。

在具体举措方面,可以从以下几方面予以加强。首先是司法机关各级领导需要更加重视新闻宣传工作。选派政治立场坚定、业务水平精湛的同志分管新闻宣传,充分认识各类媒介的特点及优势,及时抓住宣传时机,准确把握宣传节奏,不断完善宣传策略,紧紧围绕执法办案中心工作,主动引导媒体深入宣传司法机关具体举措和工作成绩。

其次是不断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按照“全媒型、专家型”的要求,强调司法领域知识掌握要“专”,社会生活领域信息把握要“全”,持续提升新闻发言人的业务素养和多角度应变能力,准确判断媒体及公众可能关注的舆论热点,尽可能增大发布内容的信息量,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主动回应社会关切。

再次是强调新闻通稿与短新闻的协同。当前,司法机关与媒体的沟通,通过新闻通稿形式发布最为常见。但新闻通稿鉴于内部审批流程复杂等因素导致其在时效方面落后于自媒体信息的传播节奏,在关切与回应间信息交流不顺畅。在此情况下,司法机关可以在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就可公开的事实及最新进展以多条短消息的形式刊发。通过篇幅短小、语言严谨的短消息及时回应,努力澄清真相,避免信息被误读。

最后,注重运用诉讼程序节点措施。当司法案件被媒体广泛关注,可能影响司法人员依法办案时,可通过吸纳具有专业知识和公众认可度高的陪审员参与陪审、合法运用指定管辖和提审、严格证人证言审查排除舆论不当影响、持续推进司法公开、运用延迟审理或宣判等举措,最大程度降低由于媒体特性衍生出的消极效应,最大限度地减少摩擦,实现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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