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汉:刘维的事与我无关 我一生中没摸过一把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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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上认为自己参加的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只要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组织具有一定规模,且是以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主要活动的,即可认定。

 

被告人和辩护人:刘汉是“被组织”,并非涉黑组织的组织、领导者

 

公诉人:刘汉对涉黑组织有绝对的领导和权威

 

刘汉在自行辩护时称,“刘维的事与我毫无关系,他做过的事我不知道。”“我一生中没摸过一把枪。”“没有伙同他人犯过任何罪。”

 

辩护人认为,评价刘汉是否是涉黑组织领导者、组织者,必须首先区分刘汉和刘维的关系,刘汉和孙某某的关系。刘汉和刘维是亲兄弟,刘汉和孙某某在汉龙集团“搭班子”,三者之间联系紧密。刘汉作为一个企业家,在当地有影响力。如果黑恶组织存在的话,那么,该组织是以孙某某为首隐藏在汉龙集团的黑恶组织、和以刘维为首活动在广汉市的黑恶组织,利用刘汉的名声和影响力,在四川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而刘汉本人对此并不知情。因此,刘汉是被“被组织”,并非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

 

公诉人指出,该组织的成员曾建军、桓立柱、王雷、仇德峰等多人均证实,“孙某某、刘维平时都听刘汉的,刘汉就是他们的‘哥佬倌&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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