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一重工: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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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广大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良好关系,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原则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五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特别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做出可能误导投资者的过度宣传行为;
    (三)对公司股票价格公开做出预期或承诺;
    (四)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股票价格的行为。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对象、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服务对象包括:
    (一)投资者(包括现有股东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人员;
    (三)财经媒体和其他相关媒体;
    (四)证券监管管理部门等相关监管机构;
    (五)其他相关机构和个人。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其他依法可以披露的相关信息及已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八条 公司可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方式应尽可能便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公司可以视需要采取以下方式与投资者交流: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大会;
    (三)公司网站;
    (四)分析师说明会或业绩说明会;
    (五)面对面沟通;
    (六)邮寄资料及互联网联系;
    (七)电话咨询、电子邮箱和传真;
    (八)媒体采访和报道;
    (九)现场参观;
    (十)路演;
    (十一)其它合法有效的方式。
    第九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第十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咨询电话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尽快公布。公司可利用网络等现代通讯工具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交流活动。
    第十一条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注意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充分考虑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以便于股东参加。
    第十三条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举行业绩说明会,或在认为必要时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公司不得在业绩说明会或一对一的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对于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平等地提供给其他投资者。
    第十四条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项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公司可以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公司可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通过现场或网络投资者交流会、说明会,走访机构投资者,发放征求意见函,设立热线电话、传真及电子信箱等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公司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时,所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也可参与相关活动。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全面统筹、协调与安排。
    第十六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实施部门,接受董事会秘书领导,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具体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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