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一重工: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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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二)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三)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上市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四)信息披露。收集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相关信息,根据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的要求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及时编制并发布公司年报、半年报、季报等工作。
    (五)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业绩说明会等,准备相关会议材料。
    (六)制度建设。起草、修订并完善有关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制度及规定。
    (七)其他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工作。
    第十八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公司控股的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相关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十条 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二十一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采取适当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可做专题培训。
    第二十三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编制、记录并留存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档案,并由专人进行收集、整理、归档、保管。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应当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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