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耍猴艺人被判刑 文化传承须有所选择
有驯养繁育证,没办运输证,带着猴子去外地表演就是犯罪—“非法运输珍贵野生动物罪”?连日来,由4名河南省新野县的猴戏艺人被判刑带来的这一问题,引发全国媒体关注,坊间争议很大。历经此次刑罚打击,“新野猴戏”这一国家级非遗项目,处境更令人担忧(9月29日《大河报》)。
上个世纪九十年代还能时常看到的耍猴艺人,现在几乎见不到了,作为一项传统文化现象,猴戏正面临着失传的濒危境地。在很多历史题材的影视剧中还是能够看到猴戏镜头,说明耍猴其实早已成为中华传统文化的一个符号,曾经为精神文化贫瘠的广大民众带来欢乐猴戏,在面临现代化的电视、互联网时逐渐走进历史的视野中,文化脉络的涓涓细流不知道还能延续多久。正是这种群众喜闻乐见的民间传统文化逐渐稀少之后,正是这样千年来的一直合法存在杂耍,突然碰上法律礁石被认为触犯刑法,势必因突破常规而引发质疑。因为媒体的报道并不等于法律上的事实真相,关于司法机关的处理的确不好客观评说,但是关于耍猴入刑的争议,却给我们提出“法律法规如何保护传统文化传承”的问题。